第十七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乌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禁止在乌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