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乌江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乌江流域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乌江流域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