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指导下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设置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学校、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未成年人不宜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照顾或者准予其请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