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信息,应当向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

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或者敏感词监测等技术手段发现前款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