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对于合法披露含有前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