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求助,学校应当及时处置。

学校应当引导、支持学生和学生家长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对报告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重点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有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其可能被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不同学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当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必要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教育、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