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由有关处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