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