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乡村清洁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增强卫生安全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