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加强排放污水管理,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冰封期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排放数值限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