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