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其他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