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