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土地的,必须严格控制。被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地单位应当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