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