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