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