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六条有效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及时向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