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