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