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设置的护栏、围网等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