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数字产业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业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建数字产业研究机构、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共享共用科技成果,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