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障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