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不加剧或者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利用商品林资源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林蜂等特色林下经济。

在保持整体植被完整、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可以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