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不加剧或者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利用商品林资源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林蜂等特色林下经济。在保持整体植被完整、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可以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