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以及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国有林场(农场)转型发展,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和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