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