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