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