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