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