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条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条例文本。

条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的条例规定废止该条例的以外,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