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条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