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