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