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