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