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供水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五米、城市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水源架空线路垂直地面两侧各五米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石、挖掘、修建建(构)筑物等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程序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