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产权归属划分。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包含水表)至取水口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出水口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供水设施,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