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