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运行维护责任人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进行维护。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