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