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