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当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