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健全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相结合的品牌体系,完善品牌运行、管理、推介、保护机制。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使用管理规范,明确统一的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