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协会等茶行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

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品牌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