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侵占、破坏茶树种质资源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