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和各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及古堡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及古堡价值内涵。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城及古堡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