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