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占用和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土地征收的;

(四)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

(五)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复垦费、闲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

(六)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八)未依法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在土地开垦、复垦、综合整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