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